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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湖南省制冷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湖南省制冷学会(HUNAN ASSOCISTION OF REFRIGER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湖南省制冷科技工作者的学术群众团体,由从事制冷专业的科技人员自愿组成,是湖南省制冷空调技术界的非营利的科学技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和组织制冷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制冷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制冷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制冷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5号金源大酒店天麒楼7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制冷科学学术交流;

    (二)编辑出版发放制冷科技书刊资料和简报;

    (三)普及制冷科技知识,组织技术培训,鉴定考核工作;

    (四)开展制冷科技咨询服务、进行制冷空调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评审、鉴定、论证等工作;

    (五)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发现推荐人才;

    (六)反映制冷科技工作者在四化建设中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其合法利益。

     (七)开展制冷专业技术人才水平评价和企业制冷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评价认证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条件是:

   (1)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及相应职称的科技人员;

   (2)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学院本科,专科毕业或中专毕业分别从事制冷技术工作3年、5年、8年以上,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成绩者;

   (4)自学成才,革新能手,长期从事制冷技术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本专业高年级学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毕业工作后可申请转为正式会员。

    (7)热心和积极支持、赞助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团体)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先需本会二名会员介绍,由专业委员会推荐审定;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交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热爱学会,维护学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刑律,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在理事长的指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职权

(一)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属学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举行学术会议需报告学会秘书处,取得同意后方能举办;

(三)如有违反,行使第十三条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法人代表一枝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1941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制冷学会

          2019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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